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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水利学会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委员会化学灌浆分会章程
转自:
时间:2007年8月3日9:19
(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,第八届一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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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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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委员会化学灌浆分会。英文译名为:Chemical Grouting Branch Society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(CHES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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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中国水利学会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委员会化学灌浆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化学灌浆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我国化学灌浆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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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团结广大化学灌浆科学技术工作者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;坚持民主办会;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;倡导“献身、创新、求是、协作”的精神;促进化学灌浆技术科学的繁荣与发展,促进化学灌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化学灌浆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,促进化学灌浆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,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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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本会隶属在中国水利学会,业务上接受中国水利学会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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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。本会住所:湖北省武汉市汉口黄浦大街23号,邮编:430010; 网址:http://www.cjw.com.cn/ (长江水利委员会),http://www.yrsri.com.cn/(长江科学院), 电子邮箱:jsz716@cjw.com.cn, wangzq@cjw.com.cn, wangdam@263.net, 办公电话:主任027-82829733,13971113268;秘书长027-82829730,13908626905;传真:027-82829730,8282973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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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务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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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化学灌浆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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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组织化学灌浆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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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普及科学技术知识,传播科学精神、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,推广先进技术;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;开展化学灌浆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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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开展民间化学灌浆科学技术交流活动;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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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,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,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业务水平服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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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积极开展中介业务;搞好技术开发、技术推广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;受委托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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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科技成果鉴定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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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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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为会员和化学灌浆科技工作者服务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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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 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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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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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,拥护本会章程,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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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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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中专毕业5年以上,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,本科毕业工作1年以上,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的科技工作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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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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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凡要求入会者,须由本人申请,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,经本会主任委员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,即为本会会员。证由本会颁发会个人员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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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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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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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,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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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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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退会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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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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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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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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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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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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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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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。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、拥护本会章程、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,以及科研、教学、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建设、管理及企业单位等,可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本会主任委员会批准,即为单位会员,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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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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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、国内有关学术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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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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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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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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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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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会负责。个人会员工作单位的变动,应办理登记手续。单位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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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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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如果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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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发现,由本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;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本会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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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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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,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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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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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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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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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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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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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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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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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本会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。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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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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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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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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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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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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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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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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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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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须有2/3以上正副主任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正副主任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;主任委员会2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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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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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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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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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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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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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热心学会工作,密切联系会员,办事公正,作风民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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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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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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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任期一届,最长不超过两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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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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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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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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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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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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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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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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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本会离任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或对化学灌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、著名专家、学者,经主任委员会提名和讨论通过,可聘为本会名誉主任或技术顾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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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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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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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会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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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捐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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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基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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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有关方面资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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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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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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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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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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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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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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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挂靠单位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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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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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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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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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报中国水利学会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委员会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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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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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2/3多数通过,并报中国水利学会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委员会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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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须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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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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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15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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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任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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